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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个人健康险试行浮动费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07:46 新京报

  保监会发布养老险和健康险管理新规

  本报讯(记者 张嵩浩)日前,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将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即保险公司可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

  对于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险产品,根据该草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有关情况(如费率调整的原则以及投保人在费率调整时的权利),且应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而不得针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新费率只能适用于未来的保费。保险公司调整费率时,应提前30天向投保人寄送通知书,可由保监会视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或3万元以下罚款。

  保监会同日发布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养老险草案》)规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时不得向委托人保证投资回报率,对于个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企业年金业务,在受益人退休年龄前五年内,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让受益人选择高风险的投资组合。

  《养老险草案》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个人养老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最低养老年金转换率的选择权,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种终身年金转换率。此外,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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