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开发商纠纷不能欠物业公司钱 一字之差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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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5:30 深圳商报 | |||||||||
混淆一个字输了场官司 业主与发展商闹纠纷却拒交其子公司的物管费,“子公司”“分公司”不分被判败诉 【本报讯】业主因为与开发商产生纠纷,6年拒绝向其下属企业——业主的物业管理
物管:业主拖欠6年管理费 前不久,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一业主告上法庭。原告称,卢某夫妇1998年6月25日办理了某都花园入伙手续。2001年7月23日、2003年6月2日某都花园业委会与原告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原告管理该小区。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卢某夫妇应支付物业公司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的物业管理费。但是,截止到2004年2月29日,卢某夫妇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6204元及利息236元。该物管公司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利息6440元。 业主:它的关联公司还欠我的钱 被告卢某夫妇辩称,自己1998年3月10日与某都房地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该公司1998年6月18日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至2003年4月一直没有给自己提供房地产发票,拖延业主办理房产证长达五年之久,该公司应付指导租金10.2万元(按51个月计),且该公司迟延交付房产应支付违约金26355元。另该公司交付房产面积少1.5平方米,应付业主9047元。根据上述三项内容,该房地产公司应付卢某夫妇13.6万元。 卢某夫妇称,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是某都房地产公司的子公司,该房地产公司长期有专人负责物业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由于母公司欠业主如此大数额的款项,哪有子公司向业主索要小额管理费的道理。另外,业主对原告取得某都花园的物业管理资格有质疑,因此,并不是作为业主不交管理费,而是暂时没交,在上述问题得到解决后,业主绝不会拖欠管理费。 法院:判决业主缴纳拖欠费用 法庭查明,卢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处房产,入伙后卢某夫妇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01年7月14日。2001年7月15日起,卢某夫妇以其与发展商买卖合同履行有关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2001年7月23日以及2003年6月2日某都花园业委会与原告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原告管理该小区。截止2004年2月2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及利息6440元。 法庭认为,卢某夫妇依据其与某都业委会的合同进行物业管理,并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与被告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被告与发展商因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造成的纠纷,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论原告与开发商是否有股权关系,两公司均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被告以两公司有关联关系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卢某夫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利息6440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子公司”与“分公司”一字之差责任迥异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副主任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主体,一是某都房地产公司,其二是某物管公司。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是房地产公司的子公司,但属于独立的法人,因此被告将他们混淆成一个公司是错误的。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因此一般来说,子公司是独立经营核算的,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经营核算的。由于本案物业公司是房地产公司的子公司而非分公司,即属独立法人,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因此以其与发展商买卖合同履行有关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管费不成立。此外,被告提出的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提供物业发票,拖延业主办理房产证五年,以及交付面积少1.5平方米等问题,因主体是与房地产公司的纠纷,与管理公司无关,因此被告有权以此为由另案起诉该房地产公司。(邓小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