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谨防证明失效 在12月1日前提前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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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8:46 新京报 | |||||||||
认为证明可能失效的储户最好在12月1日前提前支取 本报讯(记者 陈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储蓄的优惠资格进行了重新规定,一些持有不规范的学校证明的储户或将在12月1日以后不能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据悉,我国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到期时
新的规定要求,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或复印件,复印件仅适用于在外地读书的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按规定,原有的存款,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利息所得应扣缴利息税。 但储户如果在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税务部门仍然承认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如果认为自己原有证明可能失效的储户最好在12月1日之前提前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