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超2年普通房须办免税手续 符合条件才免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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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2: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华诚 通讯员 王亮 周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购销差价征收营业税。通知还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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