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调整 8月1日起每人可贷15万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1: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近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了解到,自2005年8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5万元/人。同时,职工实际贷款额度要根据职工还款能力、实际缴存情况等因素计算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高、可贷年限较长的职工,贷款额度可以达到15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低、可贷年限较短的职工,可贷额度不一定能达到15万元。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自8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的最小值(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一是二手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其他购房种类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80%;其次是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30万元。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10年以内的贷款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再随年龄增加而递减;三是贷款职工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公式中实际可贷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职工实际退休年龄时,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不采取六舍七入);四是主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监狱系统公积金管理部和华东石油局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区(县)贷款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按照其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计算可贷额;最后主借款人配偶方为军官的,在主借款人配偶方出具军官证后,可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15万元。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其最终可贷额度。 在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贷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其他购房种类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同时贷款职工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的15%。 记者还了解到,在7月29日前,各贷款承办银行按老政策已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贷款全部发放完毕。7月29日下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贷款审批,但各行前台贷款受理工作正常办理。从8月1日起正式按照新调整政策受理、审批。各区、县调整工作同步进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近期召集所有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银行,部署了相关实施工作。各家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已认真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以做好贷款额度调整前后的工作衔接和对贷款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保证此次贷款额度调整能够顺利进行。 本报记者 华诚 实习记者 王枫刚 通讯员 宫吉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