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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负翁大量涌现 专家称个人破产面临法律缺位 (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11:50 法制日报

  李曙光告诉记者,1986年我国有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当时连商品经济的提法都没有,可见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去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透露,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

  李曙光的话也证实了这个说法。他说:“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

  “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其实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

  时机是争论新焦点 专家主张尽快立法

  如果说几年前人们还在对个人破产法到底要不要建立争论不休,那么“现在争论的焦点已经转移到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现在建立是不是最佳时机”,李曙光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是主张尽快立法的主要学者,在10年前就著文论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现在他认为条件已经成熟了。汤维建说,目前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也基本形成,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无法公平有序地处理优胜劣汰过程中的个人资不抵债问题。

  “按现行的民法通则,债务问题是谁起诉就给谁执行,可那些没起诉或晚起诉的可能就得不到或少得到赔偿。”汤维建说,“另一方面,真正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免责,他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没有重整家业的机会”。

  汤维建说:“许多执行案子长期无法执行,债务人实在无力偿还,目前处理方法是先挂起来,中止执行。如果有破产法,债务人破产后,获得一定的债务豁免,案子就结了,不像现在没完没了地执行下去”。

  信用信息联网查询 破除障碍立法有望

  最近,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利好消息频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在上海宣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试运行,并可望在年底实现全国所有银行联网,届时,获得资格的银行和部分信用社都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这一情况的变化将消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障碍”。

  再加上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都有望在年内出台,李曙光颇有底气地说:“企业破产法完成了,下一步应该轮到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了。”

  目前“负翁”资不抵债 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

  那么,在目前个人破产法没有建制的情况下,对于城市“负翁”随时可能出现的资不抵债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国际金融资产部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现有法律可实现个人破产制的某些功能。

  首先,公司法有化解个人债务的功能。个人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只由公司财产进行偿还,不需要由股东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担保法有对债权人的保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包括定金、财产抵押、第三人提供还款保证等方式。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财产获得赔偿,或者要求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有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个人债务人的判决执行过程中,除了个人生活必要的用品保留外,其余的都要作为法院执行物。而且在以后的经营所得中,凡是有较多收入的,都要被执行。因此,对债权人来讲,法律的保护还是很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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