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保持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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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9:50 东方早报 | |||||||||
早报实习生 田新杰 早报记者 梁文汇 今年3月17日,央行调整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微幅上调0.18个百分点,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等问题仍然受到关注。日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沪公积金(2005)13号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保持不变,新房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二手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的精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实际情况,对三个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政策执行口径。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上,文件规定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合同利率不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采用一年一定的方式,并于利率调整通知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日期为1月1日,则于利率调整通知年份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逾期罚息计息方式,总体上执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各受托银行所采用计息方式的自主性,对于2005年3月17日之前及2005年3月17日以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生逾期罚息的计息方式,参照发放贷款的受托商业银行逾期罚息计息方式执行。 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没有变化。文件指出,考虑到目前每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占单宗房地产价格的比例较低,无论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是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执行;购买二手自住产权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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