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税前扣除说法明确 超过规定部分应征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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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01:44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四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详细说明,并明确超过规定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两部门已于日前就相关政策的实施向各地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比原来对于“三险一金”的规定,通知中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还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这实际上把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的比例提高到了12%。”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岳树民教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在以前执行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根据指导意见,各地又结合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这也说明政策调整为更加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原则,税收政策也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岳树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