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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可免征所得税 个税实际免征额超过20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9:21 新京报

  财政部明确个人收入中“四金”可免征所得税

  本报讯 (记者 陈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通知,对“四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加上“四金”优惠,我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其实不止1600元,而是2000元以上。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方面,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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