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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并轨进入倒计时 内外资创投切莫心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23:44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 本报记者 申林英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日前透露,国务院将在今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一消息无疑让两税并轨的时间表变得更加明朗。

  对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业务执行合伙人沈钰文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如果没有
意外,年底前该草案将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然后明年3月将通过全国人大进行三审通过,目前基本确定新的所得税税率在25%-28%之间,对于外资企业将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给外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目前拟定为过渡期为5年。

  作为国际四大

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永的客户遍及全球,不少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都会听取其建议。而沈钰文是安永80年代进军中国的开创者之一,是国际税务和中国税法方面的资深专家,与国内外投资者长期密切联系,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官员有相当多的接触。

  沈钰文说,根据安永了解到的情况,外资对于两法合并早有认识,它们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一方面也作着全球投资战略的调整,而加快落实对中国的投资项目就是最核心的做法之一。因此,沈钰文判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今后国家将按照投资的行业来确定相关税率,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没有影响。

  “相反,仍有一定的好处,”沈钰文非常肯定地表示,“税法统一后将比较稳定,使得投资决策更容易,不会再考虑税率变动的因素。而且中国目前资金投向仍集中于东海岸,今后,政府将从某种程度上将对区域比较偏远的地区仍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已经在这次草案中有所考虑。”

  令沈钰文深信不疑的是,外资加速投资中国的主要原因,其实是看中了中国潜力巨大的市场。所以税法统一并不会改变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意向,但他认为,目前国家仍应该对于投资额巨大,尤其是像石油

化工、汽车、港口码头等能带动相关产业链,对国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促动作用的产业仍要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

  双重征税有望消除

  据了解,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郭向军曾向外界透露,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税将100%抵扣。

  调查显示,超过60%的创业投资机构认为税负过重。据科技部统计,目前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有300余家,管理资金约500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2000多项,在风险投资累计投资额中,80%以上集中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我国没有出台对创业投资者和创投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风险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远高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

  对此,西安一家创投企业老总也表示,风险投资者进入创投领域都是希望获得高额回报的,目前他们投资的企业已经交纳了所得税,但他们的分红所得仍要交纳所得税,存在重复缴税的现象,如果这项措施出台,将极大地鼓励他们投资的积极性。

  沈钰文对政府即将采取的这一做法表示赞同,他认为,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应该与其它企业一视同仁,这样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的、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税法存在一种双重征税的现象并不合理。

  “由于我国创投机构大都是按照《公司法》采取公司制组成的,创投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一旦公司出现利润就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沈钰文道出了问题的症结,“也就是说被投资项目的风险投资收益,已在被投资企业交过税,但是作为投资方的风险投资公司,无论用来转增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仍然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形成了双重征税。这不符合国际惯例,目前海外税法一般把这种投资视为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公司只需一次性缴纳所得税。”

  沈钰文建议,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据创投基金投资创投企业的金额进行税收抵扣,具体的抵扣额度要根据投资金额、行业特点进行量化。

  我国仅在200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创投公司提供了优惠税收政策,对于外商投资的非法人的创投机构或基金在我国取得的投资收入,可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与国外相比仍然不够。许多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采取直接优惠和间接相结合的方式,除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给予优惠外,对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机构及其出资人也给予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如印度对长期资本利得全部享受免税待遇且红利收入全部免税。我国台湾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在2年后对实际投资享受20%的所得税优惠,同时对创业投资收益的80%免征所得税。

  不过可喜的是,权威人士表示,目前对内资创投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也已取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广泛共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组织相关课题研究,创投企业一直期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望在今年10月出台。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专家安体富教授认为,税制改革应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与技术进步的要求,要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资本、技术和风险补偿。所以,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基本工资可实行税前据实扣除,不再实行计税工资的做法,提高折归率,提高广告列支标准,并对研发费用应给予更高的加计扣除,以及盈亏结转的照顾还有风险

准备金的扣除标准的提高等等。“这都是有利于创投业的税收办法,”安体富说,“今后税收优惠要统一,应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对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实行15%的税率,西部地区可继续实行15%的所得税区域优惠。”

  安体富强调,该法案确实需要尽快推出。他指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没有承认税收饶让,“即使中国政府对跨国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他们在自己的国家仍需要上缴这部分税额。中国对外资的政策没有使企业真正尝到甜头,却造成了补贴别国政府的状况。”

  但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有关人士表示,现在内部存在的最大分歧在于对创投基金的定义,对于哪些企业属于创投基金还存在分歧。不过他表示,这些分歧近期有望得到统一,尤其是这可以通过创投企业备案制度可以消除,届时税收优惠的政策也将正式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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