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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企业支付退休人员补贴可税前扣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0:1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王媛媛) 近日,某国有企业根据有关政策将多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并按照规定支付了一笔费用给退休人员。企业的财务人员李先生致电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问企业所支付的这笔费用能否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解释,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

  管理时,一次性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统筹项目外福利)支出,必须是确实已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才允许按照规定的期限扣除。但是,如果所支付的补贴是在“1998年及以前的工资结余或者1999年及以后的工资储备”,或者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只能视同发放效益工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效益工资政策处理,不再另行申报税前扣除。

  咨询台进一步解释,支付退休人员补贴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限应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一)纳税人有关闭、破产、撤消、解散情形或者当年新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占本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内(含10%)的,其当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次性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统筹项目外福利),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年发生或者摊余的一次性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统筹项目外福利),可以在以上项目的金额范围内据实一次性或者短于2年内在税前扣除:

  1.非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额较大的。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额较大的。

  3.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剔除被税务机关、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增所得额后,当年剩余的所得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含20%)的该部分所得额。

  (三)纳税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次性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统筹项目外福利),除了以上规定外,应在不短于2年内均匀摊销税前扣除。

  企业有任何疑问的,可致电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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