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某粮业有限公司2004年3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4月,国税局稽查人员调查发现,该企业属新办企业,正处于推广产品占领市场阶段,2003年至2004年期间有将其自产产品作为赠品赠送客户或为促销将自产产品赠送(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免费品尝)等情况。对这种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行为,企业没有视同销售处理,形成少缴增值税10433元。
税务稽查人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企业上
述行为已构成偷税。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做出了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记者以为,该企业因资金短缺,在无力通过媒体广告进行宣传的情况下,采取将产品作为赠品或作为促销品赠送他人的方法,来打开市场推广产品;同时由于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因此出现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问题。记者认为,企业这种非主观故意偷税问题的解决,不能单依靠企业自身,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更显重要。随着一些新办企业的增多,企业的负责人往往过多地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的财务管理,特别是涉税方面的管理,所聘用的财务人员很多都对相关税收政策掌握不透彻,有些甚至就是每个月到税务机关进行一次申报,其他事情全是负责人说了算。这种现象不仅给企业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隐患,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难度。
本报记者岳晋峰 本报通讯员王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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