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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以下不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0:1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安家费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融资导刊》记者黄宙辉通讯员何智凤、张莹、王凌报道:近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对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国务院、党中央作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论断后,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加强了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而政府部门和单位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是被引进的人才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对政府部门和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在

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参照“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上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者博士研究生。

  [专家指路] 取得安家费如何缴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5万元)÷签约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签约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式签约工作年限≤10

  [案例说法]

  李博士取得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他与用人单位签了8年的合约,他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应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00元,则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1600-2000)×20%-375=2905元;

  2、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一次性安家费总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0-50000)÷8÷12-1600-2000]×20%-375=3217.50元;

  3、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3217.50-2905)×8×12=30000元;

  4、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2905+30000=32905元。

  另外,对于分笔支取安家费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次取得安家费应缴个人所得税=按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计算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支取安家费/安家费总收入。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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