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本月中旬共同发文,将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至1600元/月。记者昨天从江苏省地税局获悉,此前我省执行的标准为800元/月。该局已按国家总局要求向全省转发了这一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即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从业人员的
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据了解,各地此前在800元/月的国家统一标准上,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不同幅度的补贴,所以实际扣除额不等。如北京市实际扣除额达1200元/月。此次我国首度统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
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在谈及此次调整的原因时说,这是国家对去年底修订出台的个税新条例的补充和衔接。去年底出台的个税新条例只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调至1600元,未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等。调整为1600元/月后,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将这笔钱列入成本支出,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而言,可以提高营业利润。由于通知要求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本月正在进行的我省一季度个体工商户等个税汇算清缴将按新标准执行。对照新标准,前3个月如有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多征缴的个税要退回。 (沈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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