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税免征额调至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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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9:4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黄玉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自今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800元调整为每月1600元。 通知称,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在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则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对于需要由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个体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需要在拿到文件后再研究确定。 通知还强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投资者的工资依然不得在税前扣除。地税工作人员解释,过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投资者的工资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是,从2000年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都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的工资就不得在税前扣除了。RJ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