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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26日起,汽油和柴油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同时有关部门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并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适当补贴的相应配套机制。除了遏制石油部门利润过度膨胀之外,开征暴利税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更好地建立配套措施。也就是说,通过在油价高企时期向石油企业征收额外的税收,用以缓解
消费者承受的涨价之苦。因而,在暴利税的使用和对消费者的补贴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正是在对这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当下的政策还存在一些“美中不足”,甚至可以说是“软肋”。
虽然《通知》同时确立了暴利税和配套措施,但问题是两者却几乎是不相干的。一方面,承担补贴责任的是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对特别收益金的开征则被一笔带过,不仅相关细节无从知晓,其中对该项税收的去向更是只字未提。如此割裂暴利税与补贴政策的应有联系,并最后要求中央财政和社会为提价“埋单”,显然是很不妥当的。
对暴利税缺乏“专款专用”式的规范管理,必然会酿成一些始料不及的负面效应。首先,如果将暴利税和其他税收混为一谈,消费者极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我们知道,石油消费者利益群体虽然庞大,但往往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利益,因而暴利税很难逃脱被挪用的命运。其次,没有了对暴利税的有效管理,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随意,最终确立的标准与最优补贴规模往往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最后,现行方案将导致补贴负担在政府层级之间的不合理分摊。显然,中央财政会有积极性将补贴负担“下达”给地方政府,同时又难以对地方政府的最终落实进行有效监督。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各地方财力上的差异,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补贴必然使得贫穷地区的实际负担大于富裕地区,贫穷地区的消费者也只能获得较少的补偿,而这种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显然与当前收入调节的大趋势南辕北辙。
(原载4月1日《中国经营报》,作者傅勇,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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