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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一旦并轨 唯有高新产业独享优惠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11:42 赢周刊

  □赢周刊记者 甄静慧

  两税并轨草案没有提交两会审议的震撼终于过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承诺: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起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将在今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计划,企业所得税法将在8月份进行第一次审议,预计10月份二审,两个月后三审。顺利的话,将提交2007年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这个消息让不少密切期待着两税并轨尽快推行的税务专家和内资企业都松了一口气,而预期中的外资企业可能的大发雷霆却没有发生。很明显,时间表终于在争吵中定下来后,大家所关注的不再是两税并轨是否实施、何时实施,而是实施之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标准是什么?

  “普惠制”到“特惠制”

  从税法更改前的现状看来,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规定了诸多优惠:如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经济特区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等。

  但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优惠区域性导向较强,侧重于沿海地区,而产业性导向则不够明显;即使是现有的产业性优惠,亦大多倾向于外资企业。

  中华财税网首席研究员贺志东表示,这种以区域性为主导的“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能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引力作用,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争,也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了相当好处。

  这导致以往我国的外向型经济较为依赖以劳动密集型投资为主的港澳投资,而以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为主的欧美国家投资所占比重反而较小。

  两税并轨,正是终结这种不合理税收优惠导向的最佳时机。早在一年前,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就曾表示,两税并轨后,税收优惠调整的出发点是以产业导向的“特惠制”取代原来的“普惠制”。

  税收优惠的“特惠制”将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这一原则更能体现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要求。

  调整产业结构有望享受税收优惠

  目前,财政部已牵头着手起草企业所得税草案,新的产业优惠政策方向将在草案中有所展现,而这个调整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绝不容低估。

  那么,哪些产业最有可能属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的“特惠”范围呢?

  专家表示,产业导向性的税收优惠必然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相连,体现国家的产业发展战略;这些产业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保留和扩大的可能,企业如果投资在国家鼓励类发展的产业上,则最容易获得税务上的优惠待遇。

  具体可以参考国务院2005年12月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其中所附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鼓励类产业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3.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

竞争力

  4.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6.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除此之外,从地区发展上看,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重点发展地区所实施的税收优惠应当更具稳定性和连续性。

  这些行业和地区往往存在着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完全可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把重点投资放在这些地区和产业上,一方面可以获得现存的税收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在两税并轨后,即使是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已满,仍有较大的可能享受新税收优惠。

  另一种方式就是,企业可以在可预见的变化发生之前,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业务重组、组织构架调整等方法,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业务剥离成一个单独实体,如调整企业的研发、制造、销售等职能,重整企业价值链,达到降低自身的税务成本的目的。

  只要做到适时调整产业结构,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都可以在两税并轨后,公平地争取更合理的税收优惠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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