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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所得税新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2:07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指出,31号文的新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

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为防止开发企业通过随意确定成本对象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31号文规定了计税成本结算的一般原则、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标准等三方面内容。

  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可直接摊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分摊,再将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

  31号文还对新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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