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所得税新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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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2:07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指出,31号文的新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为防止开发企业通过随意确定成本对象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31号文规定了计税成本结算的一般原则、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标准等三方面内容。 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可直接摊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分摊,再将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 31号文还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