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财务人员张先生了解到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四金”),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张先生对此产生了疑惑:以前个税政策只允许扣除个人缴付部分的“四金”,但按新修订个税法条例规定,单位缴付部分是否也可在税前扣除呢?
广州市地税12366咨询台对此解释,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确实可以在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须有个前提条件———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上述费用应作为员工任职受雇所得部分并入员工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中,如未并入则不能重复在税前扣除。例如:A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元(其中包括单位缴付“四金”300元),个人缴付“四金”200元,那么,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300-1600=900(元)。B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元,个人缴付“四金”200元,而单位另外为该员工缴付“四金”300元,没有并入当月的工资收入总额中,则B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1600=1200(元)。
黄宙辉 曹颖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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