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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统一中外银行税收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13:31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访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田瑞璋

  2006年底,我国银行业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中资银行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田瑞璋。田瑞璋委员说,从配合国有银行改革的角度出发,建议对金融业的有关经营政策进行调整,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政策环境,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田瑞璋委员认为,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政策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快推进金融业税制改革,包括降低乃至最终取消金融业的营业税及建立统一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所得税制度;二是选取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

  田瑞璋委员说,应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逐步调低至2%直至取消。目前中资银行的营业税税率为5%,不但比交通、建筑安装、

邮政通信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高出2个百分点,也明显高于国际银行业的平均营业税率水平。

  据悉,国外

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负一般不超过2%,多数国家不收营业税。但是,中资银行长期以来既要缴纳地方营业税,又要缴纳国家营业税,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在缴纳营业税方面担当着主要角色。较高的营业税使得大量利润税收化,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和发展潜力,另外,也使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绩效缺乏国际可比性。

  田瑞璋委员认为,应取消单独对外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制度。从所得税方面看,目前中外资金融机构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率优惠政策。根据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规定,绝大多数外资银行都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二是税基优惠政策。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资银行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等;三是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由于外资银行在适用税率、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等方面享受较多优惠,因此,造成了中外资银行税负的实际不平等,不利于中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因此,建议考虑对中外资金融机构采用同一税种、统一计税依据和税率,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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