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竹溪县国税局 孟明保
国税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目标应是:通过对单位内控管理状况的综合测试和评价,衡量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程度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寻找内控薄弱环节,提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一)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体系
国税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活动应由总局统一部署,各分局统一组织,基层各单位具体实施。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应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办法和操作规程。各级税务应设立内部控制综合评价领导机构——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内控评价的组织计划、监督管理、等级认定和责任人处理。各级国税内审部门作为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具体组织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活动,行使直接评价职能。内控建设评价属于内部控制健全性评价范畴,是对被评价单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局税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评价;内控执行评价属于内部控制遵循性评价范畴,是按主要业务类别及其主要内部控制点,对被评价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的有效性评价;内控保障评价主要是根据“三道防线”的控制要求,对专职监管部门和岗位履行监管职能情况进行的评价。
(二)明确评价内容和标准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是国税所有业务活动的全过程,重点是单位内部最容易发生风险的失控点,主要集中在直接管人、财、物、权力的重要岗位或环节上,特别是对财务、资金的监督要作为重点。评价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控制点:
1、内控建设评价。内控建设评价采取通过调查问卷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被评价行各项业务的管理模式,分析这些管理模式能否将不相融岗位分开设置,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工作环节衔接,决策按程序进行。
2、内控执行评价。内控执行系统评价是对各职能部门为完成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各项业务和内部管理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体系的评价。
3、内控保障评价。根据“人财物三道防线”的内部控制要求,对业务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评价,主要是评价业务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所属机构开展业务检查,是否配备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并有整改回复,对重大问题是否移交监督部门。
(三)设定科学的计分方式和评价等级
内部控制综合评价须以量化评价为主,要对有关评价内容或要点赋予一定的分值,并根据各种不同业务及其各个环节在内部控制整体中所产生影响的程度,设定不同的“内控权重”。其中内控建设评价系统占评价总体的10%,应主要包括及时转发上级局有关制度文件的评价,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掌握程度的评价,按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的评价。内控执行评价系统占评价总体的70%,应包括财务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人事内部控制的评价,上税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计算机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机要保密、印章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等。内控保障评价系统占评价总体的20%,应主要包括业务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评价,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评价,领导决策系统及决策行为的评价。内部控制综合评价计分系统分三个计分层次,采用加权平均方式,按百分制计分。评价等级设置内控一类局、二类局、三类局和四类局四个等级。一类局,属于正常控制局,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这类局内部控制状况良好,各项制度健全有效,岗位设置和分工合理,制度执行严格,能有效地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二类局,属于基本控制局,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下至75分。这类局内部控制状况良好,各项制度健全有效,岗位设置和分工合理,制度执行严格,能有效地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二类局,属于基本控制局,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下至75分。这类局内部控制基本正常,各项制度齐全,但在制度建设或制度执行方面还存在少量的缺陷和弱点,但这些问题对业务的运行和内部控制效果尚未产生明显影响,没有违章违规问题发生。三类局,属于控制较弱局,评价分值在75分以下至60分。这类局内部控制状况不良,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存在明显缺陷和弱点,部门分工、岗位设置不合理,存在一定的违章违规现象。四类局,属于基本失控局,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下。这类局内部控制状况很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并存在严重的缺陷。部门分工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违章违规问题经常发生,并有经济案件,现有的管理体系已经无法避免风险。
内部控制综合评价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对各项评价内容严格检查、打分和初步得出评价等级以后,还要结合被评价单位内部管理状况和经济案件发案率的高低情况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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