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经认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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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23: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 吴晶晶 卫敏丽) 国务院26日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要求,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将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产品出口等方面已实施了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总体上还存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内外资所得税尚不统一、在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方面优惠力度不够、缺乏鼓励消费者使用新产品的优惠措施、税收政策的制定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等不足。 为此,国家将实施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此外,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