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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可望不可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08:05 中国证券报

  文/陈晶晶

  我国很早就出台了关于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捐赠事业的促进作用,却远没有预想中的高。

  究其原因,首先是优惠条件本身限定较死。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才准予扣除。这个比例在金融、保险企业是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有没有税前全额扣除呢?有,但条件是你必须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12家指定社会团体捐赠。

  其次,很多纳税人根本不知道有税收优惠,或者没有完全弄明白怎么个优惠法。

  按照相关规定,捐赠人能享受到什么程度的税收优惠,不仅跟上述捐赠对象有关,捐赠款的投向也有明确要求。

  要想税前全额扣除,爱心捐赠只能投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慈善机构或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福利性或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企业若以免费服务形式捐赠,只有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投向寄宿制学校

建设工程,才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也难怪那么多纳税人弄不懂而放弃!

  再次,即使知道了怎么优惠,实现这个优惠也要费番周折。

  王振耀就是个例子,这位民政部救灾司司长在不同场合不厌其烦地向媒体“倒苦水”,为了专门体验税收优惠程序,2005年8月他向中华慈善总会捐出500元后,绕了10道程序才免除了50元

个人所得税,耗时两个月。

  如此复杂的程序,捐赠企业大概要专门聘个税务师筹划,不然好心的捐赠个人估计就要自个儿跑断腿了。

  记者的一个同事说,她通过一家慈善机构捐了600元并获得捐赠收据,把收据送到单位财务处才知道,要想抵扣几十元的个人所得税,必须先到财务处开具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然后到税务局盖章,再拿着捐赠收据和完税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实认可后,财务处才能根据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在下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但是,有政策总比没政策好,制定这些政策的本意毕竟是促进大家发善心做善事的,关键在于怎么使这些政策的利用更方便有效。在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华慈善大会上,王振耀就很高兴地宣布,将来不仅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额度有望提高,让人望而却步的繁冗减免程序也会尽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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