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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利用单位发放津贴补贴避税将受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10:16 新闻晨报

  □周凯

  晨报讯 从今年起,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指望利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避税”的行为将变得越来越难。昨天,国税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强调,“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称将对违规单位予以处罚。

  国税总局认为,目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个税代缴方面主要存在3种违规行为。其一,近年来随着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二,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其三,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

  根据今年元旦刚刚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有“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余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4项津贴能够享受免税优惠。

  国税总局没有详细说明将怎样打击3类违规“避税”行为。不过总局强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个税缴纳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相关单位应将职工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以完整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单位还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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