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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政实施养老金提高0.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4:5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丽 实习生 王羽) 省政府日前出台文件,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决定精神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对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急需调整和规范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2006年1月1日之前,我省施行的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8%由单位的缴费部分划入。《通知》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
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据悉,和老政策相比,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少了3个百分点,但是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增加了。新政策只是改变了基本养老金的组成结构,并没有使之降低,相反还提高了0.7个百分点。

  《通知》明确,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即“新人”)、缴费(含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

  对于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仍按照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即“中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目前我省的过渡办法和过渡期尚未确定。

  《通知》明确,从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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