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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变脸个体户 取消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6:3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玉迎)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表示,由个人独资企业“变脸”来的个体户,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其中,个体经营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因此,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
营户,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减免部分税务;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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