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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等四金仍免个税 优惠政策保留不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0:2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玉迎)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昨天澄清,某报关于住房公积金拟征收个税的报道严重失实,北京对住房公积金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仍旧免征个人所得税。

  王纪平表示,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需进一步清理纠正的是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不包括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因此,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时曾明确指出,实施条例将需要长期执行的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几年来,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做出了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自主缴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准许扣除的优惠政策保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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