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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施行后市民如何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11:48 深圳商报

   市地税局详细解读个税法修订带来的影响

  个税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报讯】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第45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修订并重新公布,已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我市居民有何影响?日前,深圳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国内人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仍维持不变,外籍人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总额由每月4000元调增至每月4800元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内人员,我市仍然执行每月1600元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维持不变。

  对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远洋运输船员、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国内个人,由于此前是在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因此在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1600元后,上述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适用的费用减除标准总额由每月4000元调增至每月4800元。

  ●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所得

  高收入者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要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与旧条例相比较,新增“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须自行申报的规定,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4号)规定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须自行申报的规定,也明确列入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如:收入项目、收入时间、收入额、已代扣所得税额),如当年取得所得在12万元以上,应按税法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2006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将要求在2007年3月底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为个人情况保密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的个人,最高将处一万元罚款;不进行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个人,最高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接受上一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的纳税申报。2006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我国此前对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的形式,税法修订后,税务机关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按年双向申报,交叉稽核,以下有关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将有可能加诸个人: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单位向个人支付1元的应税所得也须申报

  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将从2006年起逐步推广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当前我市地方税务部门正在加紧开发新电子税务系统建设,并将逐步推进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

  ●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面推行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以及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收入与纳税信息将受到税务机关监控

  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后,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所得,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和涉税信息。因此,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收入与纳税明细信息都将列入税务部门计算机管理。今后,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计算机自动比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掌握个人收入与纳税的明细信息,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及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的名单。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上述扣缴信息再与个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信息进行双向对比、印证,可以有效实行对高收入者收入与纳税情况的监控管理。

  从当月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未按税法规定在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纳税申报的;以及当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在次年3月底前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经税务机关计算机锁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例如:某人1月在A公司取得1200元工资,当月又在B公司取得800元工资,虽然二处均未达纳税标准,但其应当在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纳税申报。如不申报,将受到行政处罚。

  据悉,在我市地税部门新电子税务系统上线,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面推行后,纳税人收入与纳税的明细信息全部列入计算机管理,将解决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技术和数据难题。今后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将无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纸质申报表和单位完税凭证等历史资料进行核实,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方便快捷地开具完税证明。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从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规定明确写入《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早已发布上述规定,此次明确列入条例,从法规上加强了对个人基本权益的制度保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仍然继续有效。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免税保险金均是指向有关机构实际缴付的部分。但是,个人取得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中通常已经剔出上述已实际缴付的免税保险金,即已经不在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金额中,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有上述情况,则不应再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虚扣。例如:单位为个人缴付免税保险金200元和个人缴付免税保险金100元后,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3000元。由于个人到手的工资已经扣除了免税保险金,因此应就3000元工资计税,不得再扣除免税保险金。

  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等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免税津贴、补贴的扣除范围被严格限定,国家将对有关津贴、补贴扣除的免税政策进行清理,各地将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免税津贴、补贴的扣除范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在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基础上,国家将对有关津贴、补贴扣除的免税政策进行清理。上述规定明确了免税津贴、补贴的扣除范围,各地将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和扩大执行范围。个税法修订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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