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详解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新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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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9:10 人民网-市场报 | |||||||||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就此,新华社记者近日请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作了详细解读。 问:实施条例修改和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税法修订的相关内容,在现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四项条款予以修订,并增加两款内容。修订后,新的实施条例由原来的47条扩充为49条,分别从补充部分允许免税的项目,相应提高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明确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和有关申报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等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问: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对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修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这主要是因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同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支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后,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承包人、承租人减除必要扣除费用的标准,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同步调整到1600元。 同时,为保持个人所得税政策连续性,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在保持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标准。在将高收入者作为管理重点并兼顾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能力的基础上,实施条例将纳税人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国务院规定数额”确定为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标准。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具体内容。过去,由于受到难以准确鉴别个人身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水平参差不齐、税务机关信息化程度比较落后等现状的制约,大多数扣缴义务人以汇总单位所有人员的纳税额来进行申报,而没有对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进行具体明细申报。这种状况,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也不利于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税制过渡。因此,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每一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问:实施条例对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条例将需要长期执行的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内容,制定下发配套的相关管理办法。 2005年年收入超12万无需办理纳税申报(相关链接)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事项。 通知提示,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市场报》 (2006年01月04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