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月1日起广州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定为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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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11:37 新快报 | |||||||||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广州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定为1600 新快报讯(记者 任国庆 通讯员 王凌)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自2006年1月1日起,广州市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务专家表示,执行1600元的扣除标准,与广州目前实际执行的水平相同,所以市民的税负与以往相比没有变化。 全部收入一律征税 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政策,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广州市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强调,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减免税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等 按照国家规定,广州市目前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包括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项目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该文件还强调,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