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条例:兼职收入要双向申报 发实物要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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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4: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7日电 个税改革小步快走,又向前深入了一步。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为配合当前的个税改革,对个税征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和重新规定,中央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桓接受北京现代商报采访时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解读,他表示,年薪过12万就算高收入了,需要申报纳税。
年薪过12万元就算高收入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此,刘恒指出,新《条例》首次明确了高收入纳税人的概念。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今后将被列为个税征管重点监控对象。除单位每月代扣代缴个税外,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必须在年底或次年初向税务机关报一次税。 “五险一金”税前扣除 新《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刘恒指出,个税征收有一个世界通行的立法原则,就是税前基本生活成本扣除。目前从我国基本扣除的项目上看,就是基本生活成本加“三险一金”。基本生活成本就是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1600元;虽然“三险一金”税前扣除之前一直未写进《条例》,但很多单位目前已经在执行这一政策。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单位扣除的一般是“五险一金”,除了上述“三险”外,还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他说,这一条写进《条例》后,更加明确了纳税人的权益。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等将来也有望纳入扣除项目。 兼职收入要“双向申报” 刘恒还指出,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个条款是对有多处收入的纳税人而言。目前,有很多工程师、学者等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渠道的收入。新《条例》要求他们对兼职的收入也要进行申报,但目前由于我国的个税征管稽查手段有限,对兼职收入的征管还有一定难度,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觉性。 发放实物也要缴个税 用实物和有价证券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新《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缴个税,刘恒称。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他说,单位发放的实物,例如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今后,想通过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来避个税的手段恐怕行不通了。 (张培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