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税务 > 正文
 

国家发布个税费用减除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0:5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新华社电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据悉,通知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作出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对税法修订涉及的其他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