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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用于商铺 成都市地税局规定个税减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13: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商铺办公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业主有好消息了!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地税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称,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现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凡以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但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记者获悉,这一政策已从7月12日起执行。月租金6000元少缴个税374.7元

  据了解,现在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费不少,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这次成都市下调的只是其中的非居住用途(如商铺、库房等)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由以前的20%减半为10%。而个人出租房屋用做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10%依然未变。

  新的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含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所缴税费(包括营业税等各种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所缴税费(包括营业税等各种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

  按照新的税率,以成都某小区居民将房屋出租做商铺为例,业主收取月租金6000元(假设没有发生修缮费用),按个人出租房屋非居住用途纳税,应缴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所缴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为374.7元,比原来少缴374.7元(原应缴749.4元)。租金有望略降整体影响不大

  记者从成都市地税局了解到,成都出租房屋市场庞大,特别用于街边小区开设店铺、出租用做商铺和办公的情况常见,但与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有起征点等相比,非居住用途的出租房屋明显税负不轻,其中营业税和房产税占了大头。特别是近期又将由街办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监管加强的同时适当降低个税税率有助于房屋出租者减轻税负负担,照章纳税。

  成都金丰易居的张总昨日认为,目前的税负还是偏重,应当还有减负空间。此次个税税率减半影响不会太大。方圆置业的潘总认为,现在市场并不算太活跃,如果对出租房屋的纳税征管明显加强,对投资和投机住房来出租还是会产生短期影响。为您服务的黄总表示,现在以个人名义买下商铺等用来出租的情况比公司出租房屋的多,因为以公司名义出租要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负更重。现在许多中小企业租用个人房屋办公经商,税率减半会使租金略有下降。

  记者还从成都市地税局获悉,成都市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正在快速建设中,由街办代征房屋出租税收的条件将很快具备,预计首份由街办代征的出租房屋税收最快将在月底出现。等代征工作全面铺开后,偷漏出租房屋税收的情况将大为减少。本报记者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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