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五种行为需登记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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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0: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华诚 通讯员 亚伟 孙军) 南京市新出台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五种情形要登记缴税。房屋租赁是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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