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传言 个税免征无案可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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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0:58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记者 贺文)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发言人通过重申国家已有政策,澄清市场上有关个人住房转让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各种传言,给“部分二手房交易可能豁免‘个税’”的传言浇了一盆凉水。 发言人首先强调,国家对个人转让住房并未开征新税种,今年因宏观调控而有所调整
发言人解释,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按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征收20%的“个税”。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已经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按规定,能够免交“个税”的只有两类:一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二是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这些都是已有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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