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经济适用房:早就规定要征税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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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8:13 新京报 | ||||||||
6月28日《新京报》刊登了《经济适用房出租不宜征个税》一文,对于作者在文中提到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 首先,作者评价的是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日前的表态,即今后要对违规购买和租赁经济适用房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作者的主张是出租经济适用房不宜征个税。然而,一个可能被忽略的事实是: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早已有之的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即明确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房屋作为房屋所有者的财产,应适用这一规定。至于出租的房屋会否因商品房或是经济适用房而在税收征收上有所不同,笔者从《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来看: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而且通篇下来,也并未就出租的房屋进行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的区分,即未将经济适用房的出租收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因此,这位表态要征税的负责人以及反对征税的作者,似乎都站不住脚。 还有一点,作者在文章中认为:“只有那些合法的个人所得,才能构成个税征收的基础。”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赞同。税收的征收对象,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在这里,强调的仅是“应税”所得,而非“合法应税”所得。 而税务部门具备的税务检查职能,是对纳税人的所得应否纳税的界定,如将个人隐瞒的收入调整为应纳税的收入等;而认定个人所得合法与否,则并非税务部门的职权所在。同理,国家对某一所得收入进行征税,也并不意味着就认定了这部分收入是合法的,而只能是推断出该部分所得为应税所得,仅此而已。 □周围(北京市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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