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存根不保存最低罚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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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4: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华诚 通讯员 邢恺 张志春) 日前,税务部门在发票核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开具了发票后,将发票存根随意丢失,结果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我国的税收法律对保存发票存根有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目前南京市地税部门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如果未按规定保存好发票存根,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至少500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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