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高个税起征点违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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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5:08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 刘宪银报道 日前一则“北京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从目前的1200元提到1500元”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昨天,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和财政部均表示,新税法出台前擅提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而专家则提出不同的观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各地提高免征额的行为不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薛克鹏认为,目前有关部门应该提高立法效率,尽快完成个税法的修订。
目前已有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纷纷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提高到1600元、北京1200元、上海1400元等。对于目前已经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表示,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违法的。税法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 薛克鹏认为,这是我国政府经济政策和法律冲突的一种体现。广州、深圳等地出台地方政策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违法的嫌疑,但在政策的实施效果上顺应了民意,客观上起到了好的作用。造成这一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修改程序呆板、繁琐,部分法律修改的速度跟不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速度,因此各地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政策,解决法律与实际冲突的矛盾。因此他建议,尽快提高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效率,来避免政策代替法律的尴尬。 对于未来个税改革方案,刘桓认为,全国统一起征点应定为1300元,但各地可以拥有30%升降调节权,以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自主调节。而薛克鹏也赞同地表示,各地收入水平不一样,个税起征点的决定权应适当下放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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