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医院偷税40多万 面临法律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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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5:0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针对部分医院利用做两套账、虚报支出骗取减免税等手段进行偷税,近日成都市地税局加大了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稽查力度,昨日公布了一起知名民营医院偷税大案。 逃税40多万面临法律严惩
据披露,去年6月,成都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匿名举报,称位于成都清江东路的一家知名的民营医院存在偷税问题。经过调查,该医院在2003年3月~2004年6月的经营中,采取做两套账隐匿收入,虚报购置设备,骗取减免税的手段偷逃营业税44万元、城建税3万元。该纳税人已涉嫌偷税罪。经成都市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林国金已于2月16日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林国金是福建人,在医疗行业打拼了近10年,不到30岁就先后创办了三家民营医院,现在却因涉嫌偷税面临法律严惩。 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多 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目前免征各项税收。针对有人担心营利性医疗机构照章全额纳税会造成成本太高,投资医院将无利可图,市地税局税务专家昨日表示,其实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有税收优惠的。 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通知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税务专家特别强调,要享受税收免征,前提是要将取得的收入投入自身的发展,用于改善医院的医疗卫生条件。 链接 偷税罪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犯偷税罪。 周薇罗兰李军张谊本报记者郑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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