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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退税政策作重大调整 部分业务不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 16:51 深圳商报

  普通发票退税政策作重大调整

  部分业务不能再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高峥 实习生陈小莉 通讯员陈俊峰 肖炜 李绍红)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
248号),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政策进行调整,部分业务不能再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山羊板皮、纸制品货物,从2005年4月1日起,不能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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