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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从事个体经营免三年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1:4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华诚 通讯员亚伟 秀凤 覃跃峰) 国家没有忘记“军功章的那一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核心是: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从事个体经营免缴三年营业税。事实上,为“明确”这些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已生效。

  需要提请这些军嫂注意的是: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若
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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