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下半年征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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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14:42 武汉晨报 | |||||||||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收紧税收征管篱笆,这是逐步加强个税征管的一个步骤。 -举例 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5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10元/股卖出,获利4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45%-15375=18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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