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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应实行幅度扣除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9: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杨卫华

  媒体称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的800元标准,1980年至今没有调整,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要求调高的呼声很大。笔者认为,就全国而言,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势在必行,实行幅度费用扣除制度是理想的选择。

  800元是费用扣除额不是“起征点”

  讨论800元标准是否合适,首先必须了解800元是什么?它是费用扣除额。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时期取得的各项所得所征收的税。该所得是收入扣除生活费用和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这800元是税法规定允许从工薪收入中扣除的生活费用,是费用扣除额而不是起征点。

  “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虽然有一些共同点,但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定义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起点,或者说是对征税对象征税最小的数额规定;“费用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允许作为费用从收入中扣除的数额。

  其次,性质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的规定,无论免税还是征税都属于征税的范围;而“费用扣除额”则是对费用的规定,是把收入额划分为费用扣除额和计税依据的数额,费用扣除额不属于征税的范围。

  再次,实质内容不同。“起征点”是说明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达到“起征点”的要全部征税。如100为起征点,税率为10%,数额在99.99及以下,免于征税;但数额达到100之后,则要全额缴税。如100的应纳税额为:100×10%=10;“费用扣除额”则是规定对收入超过费用扣除额的部分征税。如收入为150,费用扣除额为100,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50-100)×10%=5。最后,规定的目的不同。规定“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给收入少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规定“费用扣除额”的目的,则是为了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而不是提供税收优惠。

  可见,“起征点”与“费用扣除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一些媒体把“费用扣除额”称为“起征点”是不科学的,应尽快纠正。

  影响费用扣除标准的因素

  笔者认为,一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受以下因素影响:

  生产力水平 

    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国家,个人的收入比较高,人们的需求种类比较多,消费的范围比较广,因而费用扣除标准自然比较高。而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则相反。

  征税目标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但在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不同的目标。有的国家主要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有的国家则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为目的。一般来说前者为增加收入,会扩大征税面,适当降低费用扣除额;而后者则会缩小征税面,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分配制度 

    国家的分配制度不同,对费用扣除标准产生影响。如国家实行全面义务教育、公费医疗,提供免费住房和全额负担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自然低。相反则高。

  供养人口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已定的情况下,纳税人供养的家庭人口越多,费用扣除额应该越高,供养的人口越少,费用扣除额应该越低。当然,在计算家庭供养人口的时候,应考虑我国计划生育的要求。

  物价水平 

    不同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的影响,物价水平各不相同。物价水平低的国家,费用扣除标准自然低;而物价水平高的国家,费用扣除标准也较高。

  税收征管水平 

    税收征管水平比较高的国家,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按户分别核定费用扣除额,而税收征管水平比较低的国家,为了减少逃税,多采用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

  我国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优点是方便征管,有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但标准全国“一刀切”,必然难以切合各地实际。因此,近年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自主调整了本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各地的调整虽然符合当地实际,但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最好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允许纳税人选择单独申报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如暂时难以做到按家庭申报纳税,需继续实行法定费用扣除制度的话,应充分考虑各地不同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由于我国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如2004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每月635元,贵州为300-380元,广东2004年12月1日起一类为684元。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应一刀切。

  笔者建议,全国实行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如果仍分项征收,月工薪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可定为800-2000元;如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的年费用扣除标准可确定为10000-3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指出,无论全国的幅度费用扣除标准,还是各地实际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都应根据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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