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租车计税营业额基数调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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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27 重庆经济报 | |||||||||
主城9区出租车经营者今起每月多缴124.5元 与出租车司机无关 本报讯(记者王快 刘抒 见习记者 杨丽)从今日起,我市主城9区每辆出租车每月要多交124.5元。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目前我市出租车每月每辆营运收入已经超过1.5万元,从4月1日起,出租汽车营业额计税标准将在现有的基础上调高4000元。
据市地税局流转税处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标准所针对的纳税对象是出租车经营者,而与出租车司机无关。据悉,旧的纳税标准是1988年制定,当时考虑到出租车行业为发展初期,从优惠的角度出发,我市的出租车营业税计税标准定为每辆每月5000元,按照这个标准,我市每辆出租车每月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为297.5元。 “10多年过去了,我市出租车行业已经发生了变化。”据该负责人称,市出租车协会对我市出租车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主城区每辆出租车每月的营业额一般都在1.5万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1.8万———2万元,显然旧标准5000元已经远远低于该水平。为了更接近实际一些,税务部门将交税的“门槛”提高:每月营业额计税标准从5000元上调为9000元,按照此标准计算,从4月起,我市每辆出租车每月交税将比以前多124.5元。 据悉,此次调整标准只在主城9区实行,其他区县暂不调整。该负责人称,区县的计税标准将由当地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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