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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做善事税负有减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07:33 深圳晚报

  个人做善事税负有减免

  捐红十字事业个人应纳所得税可全额扣除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如今,很多深圳人都有过捐款的经历。据了解,为鼓励个人参与公益事业,《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所得捐款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许多市民关心
的是,具体的减免规定是怎样的?

  记者从深圳地税咨询热线了解到,个人将其所得进行捐赠,所捐赠的数额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限额视不同的捐赠对象有所不同。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全额扣除。即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第二种是限额扣除。即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捐款,包括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税法规定,捐赠额度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及以内可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则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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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市民张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他通过单位向红十字会捐赠2000元,这2000元可全部在5000元内抵扣,即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3000元。

  如果他把这2000元捐给一个公益性图书馆,那么他允许在5000元内扣除的捐赠额是5000×30%=1500元,超出了30%的500元不能抵扣,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500元。

  如果他给图书馆捐赠的额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小于1500元的话,假设是1000元,那么实际就扣除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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