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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下放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21: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31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
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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