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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非法集资亏损责任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5日 15:17  沈阳日报

  自2002年以来,沈阳市两级法院依法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33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8件,集资诈骗犯罪5件,依法审结五洲农业公司案、天山墓园案、中坛电子科技案、绿丰园案、博惠特种野山猪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尽管很多案件已广为宣传,但仍不时有投资人愿往火坑里跳。一些不法分子由过去以养殖、种林集资形式开始转向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领域较广、受害人数众多、作案手段多样的特点,严重危害了沈阳的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任重很道远。

  亿元“金猪神话”以犯罪收场

  养一头猪万元回报你信不?信不信由你,反正1421个人信了。

  这1421个人投入近亿元集资款发展养猪事业,却不料“金猪神话”不到一年就破灭了。12月1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到10万元不等。

  孙遵立是江苏人,2007年9月,他在沈阳成立辽宁博惠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始发展养猪事业。在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情况下,他向社会公开宣传“出资合作养殖”特种野山猪的经营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达150%的利润回报,向社会吸收资金。

  为了取得投资人的信任,他们在四川、江苏、辽宁等地搞了多个猪场,供人参观,并派专人讲解养野猪发展前景,还积极参加民间组织高峰论坛,扩大自己在行业的影响力。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16日,共有1421名投资者上套,投入达9200余万元,并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获得返利4500余万元。

  正当投资人梦想着继续获得高额返利时,危机已经显现。合作社发展了近一年,只养了3000多头野猪,就是一头猪卖1万元,还不够下一次返利的。即使只是还本,还有4700余万元没有着落。从猪身上返不了钱,只能靠集资款。

  法院认为,孙遵立等人未经金融机关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代养野猪并承诺短期内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专访1——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鄂继怀

  “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非法集资参与人不能叫受害人,‘责任自负、损失自担、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12月13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鄂继怀在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说。

  鄂继怀说,近几年,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进行欺诈活动,让一些市民防不胜防。一些被蒙蔽的市民受所谓的高利息的诱惑倾注了大量血汗钱,参与所谓的“投资”,导致最终血本无归。

  由于近几年的非法集资活动花样翻新,借助各种技术手段进行技术升级,增加了市民辨别非法集资真伪的难度。但万变不离其宗,鄂继怀说,在识别非法集资活动时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其本质特征无外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看其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高额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鄂继怀说,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风险的。

  专访2——访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张海军

  非法集资与经济领域的融资行为有何区别?非法集资行为又如何区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对犯罪被告人该如何惩处?12月14日,记者专访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张海军。他说,全市两级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态度没变,对随意挥霍集资款的集资诈骗者最高可判处死刑。

  非法集资该如何认定呢?张海军解释说,非法集资表现形态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和广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的利益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吸收资金等。市民辨别是否是非法集资,要看该活动是否是以吸收存款并返还利息为经营模式,返还的利息比例是否合理;还要看该活动是否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了。这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所在。如果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潜逃,拒不返还集资款,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定集资诈骗罪了。

  张海军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刑罚处罚程度是完全不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

  案例提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

  具体如下

  首先,是不要为暴利所诱。非法集资无论花样如何翻新,目的都是以暴利为诱惑,动员投资者集资,投资者只要不存在侥幸心理,理性分析,就不会上当受骗。

  其次,是不要迷信。部分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政府支持、名人广告等为招牌,通过租借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等增加迷惑性,所以因此投资者不要盲目相信宣传,必要时可以到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咨询其合法性,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盈利”。

  如果不清楚是否是非法集资,打110是最好的求助方式。

  案例链接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分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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