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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之后QQ号怎么办 数字遗产谁来继承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 16:03  金羊网 微博

  我死之后QQ号怎么办?

<b>数字遗产成隐形财富,现有法律保护空白待完善</b> 数字遗产成隐形财富,现有法律保护空白待完善

  羊城晚报记者陈强

  20年前很多人还不知道互联网为何物, 如今QQ、MSN 、E-mail 、Facebook 、微博、网店等已成为世人生活的一部分。我们许多有价值的无形之物, 正以触摸不到的数字形式散布在世界各地的硬盘和服务器上。

  试想一下, 某一天我们离去, 我们的QQ、MSN 、E-mail 、微博、游戏账号将何去何从?这些“ 数字遗产”归入亲人的怀抱还是互联网运营商? 让它长久保存还是任其消失于虚拟世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近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数字遗产”继承问题非常复杂,争议太大, 远没有Yes or No 那么简单。

  财产VS虚拟财产

  很多人在虚拟世界留下的情感历程、人际关系,对亲友来说具有巨大情感价值

  在淘宝上搜索发现, 普通6 位数的QQ 号码的价格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有吉利数字的号码价格更是高达上万元;一款游戏中的很多资深玩家账号乃至装备就能值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生活中都能买套房子;一家经营良好的淘宝小店,其价值可能超过100 万元……除了这些可以变现的价值,很多人在虚拟世界留下的情感历程、人际关系,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日志、一些电子信函等等,对亲友来说更是具有巨大情感价值。

  可见, 虚拟世界里的产物,对现实具有多重价值。那么,这些用户账号密码、文件与视频、游戏装备乃至虚拟货币能不能算作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呢?赵占领指出,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合法获得的虚拟财产一般存储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具有了一定的稀缺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与现实社会具有某种联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我个人认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关键,即时通信账号、游戏账号、微博账号等具有财产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知名互联网观察家、艾媒网CEO张毅则主张,判定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应该以用户获取服务的方式是否付费来判定,如果客户为此支付了费用,就应该属于财产;免费获取的,则不应该归为财产。“在我看来,个人付出时间、精力导致某一个数字账户实现增值,因为它的稀缺性变得值钱,我赞同用户可以把这种增值通过转让、租借等形式变现。不过,归根到底这是一种增值,前提是运营商提供了服务、账号。如果哪一天运营商不提供服务,那这种增值就归于零。”

妻子继承丈夫QQ号码遭拒引发争议 CFP 供图 妻子继承丈夫QQ号码遭拒引发争议 CFP 供图

  使用权VS所有权

  所有权的归属目前存在着极大争议, 也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近,一则新闻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沈阳王女士的丈夫不幸离世, 她想要保留丈夫的QQ 号码, 但不知道老公的QQ 密码,便向腾讯公司客服求助。客服称QQ 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 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用户长时间不使用账号将被收回。仔细留意一下腾讯QQ安装程序前置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确有相关约定。

  张毅说:“互联网企业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中,大都有类似条款,用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目前是行业惯例。”例如,注册新浪微博时,前置的《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用户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注册雅虎邮箱时,也强调的是“使用本服务以及本服务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产品”,而非所有权。互联网企业往往还规定,用户一段时间没有使用,可以收回,“这主要是基于避免资源浪费的考量。”

  “从互联网从业者的角度来说, 个人认为,目前用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条款, 是合理的。” 张毅说:“现在互联网公司很多产品的用户群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户, 一旦肯定用户的所有权, 那意味着运营公司风险巨大。如果用户拥有所有权,那么互联网公司不能运营下去时, 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借此索赔呢? 数字产品毕竟是一种产品, 谁也无法保证某一公司可以永续运营。”

  赵占领也指出, 所有权的归属目前存在着极大争议,也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由网络企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用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但他同时认为,所有权应该属于用户,“虚拟财产即使是由用户免费申请,但因用户支付其他费用或者长期使用而带来一定的价值,比如论坛积分、QQ 等级、游戏账号等级等等,它的市场价值全部或部分来自于用户的付费或者时间、精力、劳动的结晶。”

  遗产继承VS隐私保护

  保护隐私和亲人想要保存逝者所有物品愿望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

  “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前提是判断这些数字产品是否属于财产,由于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财产。一旦属于财产的话,所有权人死亡后,若生前立有遗嘱,则由遗嘱继承人继承,若没有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赵占领说。

  张毅也认为, 数字遗产能否继承,前提是看它们是不是属于财产, “我觉得用户付费获取的数字产品服务,可以继承;免费的数字产品服务,能否继承,则依照注册时签署协议来处理。”

  不过,赵占领也指出,目前虚拟财产继承,存在操作上的障碍,“比如,大多数互联网产品都没有实行实名制,在实践中,继承人往往难以证明某个账号属于被继承人;又比如,即时通信工具的账号内可能存在被继承人的某些隐私,甚至聊天记录也涉及其他人的隐私,如果直接让继承人继承,则可能泄漏被继承人甚至其他人的隐私。”

  而对于提供服务的运营商而言,与用户申请服务时所签的协议里,一般都签署有隐私保护条款。“在保护隐私和亲人想要保存逝者所有物品愿望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张毅说,“从个人隐私的角度来说,既然属于隐私,他也许就不希望第三人知道,包括亲人,而且,有些隐私性的东西,亲人不知悉可能比知悉还要好。”

  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一直是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绕开的难题。2004 年,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贾斯汀·艾斯沃斯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不幸身亡,他的父母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得到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获取儿子留下的文字。雅虎公司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艾斯沃斯父母的要求,后者愤而将雅虎告上法庭。最终折中方案是,雅虎公司将艾斯沃斯邮箱里的信件等,刻录在光盘上交给他父母,但不给予密码。

  腾讯公司答复记者有关QQ 能否继承的采访时,称公司对王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理解,正积极联系王女士,“由于这个涉及用户个人的隐私, 在找到王女士后,还需要通过公安部门来进行核实。”此个案解决方式,会不会成为解决QQ 继承问题的惯例,腾讯公司则没有进一步回应。

  技术手段VS法律手段

  如果想要“数字余生”永久延续,把密码写进遗嘱绝对有益无害

  据最新调查结果, 中国有即时通讯用户3.9 亿, 博客用户3.1 亿, 社交网站用户2.3 亿, 微博用户1.9 亿,中国网民数量庞大。随着第一批网民老去, 数字遗产继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国内外都发生过不少数字遗产方面的纠纷, 几年前也有多名律师集体上书全国人大, 建议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但时至今日,虚拟财产仍没有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 赵占领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承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张毅也表示, 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是一个前卫的话题,更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无法绕开, “目前相关立法的缺乏, 不利于解决问题。我们应该趁着网民还年轻, 未雨绸缪,加强相关的立法。”

  赵占领指出, 在法律没有出台之前,考虑到亲人的情感需要和人文关怀,网络服务商可通过技术性手段解决继承的一些现实障碍,比如允许继承人拷贝其中的某些数据,而不允许直接继承账号,拷贝之后即注销账户等等。

  国外不少互联网公司已开始探索,如Hotmail 现在允许家庭成员申请一张数据光盘, 只要他们提供授权书和死亡证明; Facebook 办法则是, 继承逝者数字遗产的第三方无法把逝者的账户当作普通账户来用, 只能去上面发表评论进行“缅怀”,如此就不用纠结到底谁才有权利使用此类账户, 可以避免把责任扛在公司身上。

  具有忧患意识的网民也可选择正悄然兴起的“数字遗产托管” 服务。

  在英国和美国, 一批专门应对“数字遗产” 及类似问题的网站已应运而生。

  登录这些网站, 用户注册后就可把一些重要的网络账户信息存进加密保护空间, 并指定这些私人信息的继承者。

  网站会定期与用户联系, 如果在过了用户指定的时间后还没有收到回复,网站就会启动调查, 确认情况后, 将“失去联系” 的用户的注册账户和密码发送给其指定的继承者。

  不管如何, 如果想要“数字余生”永久延续, 把密码写进遗嘱绝对有益无害。

  我死之后QQ号怎么办?

  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观点不一

  玩家过关斩将 武器归属难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法律界一直争论不断,单就网络游戏中呈现的游戏账号、虚拟金币、虚拟装备和虚拟角色等虚拟财产(其财产属性更明显,学界界定为狭义的虚拟财产)就观点不一,大致可以分为五类: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特殊财产权说、分阶段权利说。

  学说一:物权说。这是相当多的学者所持的观点,这种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

  学说二:债权说。该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在这个债权法律关系中,玩家通过向网络游戏服务商支付对价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服务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对价后有义务在游戏规则允许的框架下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虚拟财产。

  学说三:知识产权说。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它是网络上传输的一些数据,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 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

  学说四:特殊财产权说。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与债权相类似的一种请求权。虚拟财产既有虚拟性又有现实性,既具有价值性又具有相对性。虚拟财产的本质形态、价值属性以及权利的相对性,决定了它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

  学说五:分阶段权利说。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属性:申请账户初期阶段是一种债权属性;用户在网络游戏进行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练级的过程,此时为物权属性;随着用户在游戏的过程中伴随有智力性的脑力支出,应包含了部分知识产权的属性。

  观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指出:

  数字文化遗产不得删除破坏

  对个体而言,数字遗产更多是一种情感上的价值。但如果把所有人的数字遗产集合起来,互联网所承载的文字作品、资料、图片和影音等蔚为大观,对全人类来说则意味着巨大的文化价值。事实上,在众所周知的世界物质文化遗产、世界非物质遗产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把此种“数字遗产”列为人类的三大遗产之一。

  无论何种形式遗产的消逝都是全人类遗产的损失。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指出,对于具备一定审美价值和思想价值的网络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不许任何人或者机构进行删除和破坏。对于容纳众多数字遗产的网站(相关频道),政府应该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和拨款,即使商业环境发生变化,也要保证数字作品的完整性,保证他们的“在线共享”功能。

  数字遗产作为信息时代一种文化新形式的遗产,已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项目全力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待个人的数字遗产绝不能简单地一删了之,应该慎重对待作为人类文化财富的“数字遗产”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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