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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变负翁的法律警示 单方监管已显滞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4日 22:38  法治周末

   百万千万的资产,经银行一"理"反到所剩无几,富翁变"负翁"的故事屡屡上演。

   对于日渐复杂多样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业务,监管层理应有所作为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近日,知名出版人洪晃在其个人微博上炮轰德意志银行,称该银行的私人理财是“全世界最坏的服务”,自己快被理成“无产阶级”了。

  作为一个拥有270余万粉丝的公众人物,洪晃的该条批评微博引来大量的转发和评论。一时间,外资银行的理财能力和服务品质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也引发公众的质疑。

  一直以来,拥有国际化视野、产品更丰富、服务质量更好成为一些投资者选择外资银行非炒重的因素。殊不知,这些以专业、高端著称的银行近几年的表现并没有让一个个富翁的财富锦上添花,反而使部分客户的财富不断缩水。由此引发的中国投资者同外资银行的纠纷和摩擦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对簿公堂。

  富翁理财成“负翁”

  自2004年光大银行首开国内银行理财先河以来,为了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国内银行理财市场迅速发展起来。

  时下,为了满足银监会严格的存贷比标准,将储户的存款留住,银行业再次掀起了理财产品的销售热潮。

  根据普益财富的数据显示,仅今年一季度,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就达到了3691只,同比增幅达107.71%;发行规模约计4.17万亿元,已超过2010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一半。

  在理财产品的销售队伍中,外资银行曾以其高端、专业的形象吸引了不少内地富裕阶层。然而,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不少外资银行所销售的结构性理财产品都折戟于不断下行的资本市场,净值迅速缩水,一些富翁损失惨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金泉就曾遇到这样一位客户。该客户于2007年8月购买了香港星展银行一款名为“KODA”(累计期权,一种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这不仅让她的8000万元投入血本无归,还让她倒欠了银行近亿元,真正是由“富翁”变成了“负翁”。

  “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多为结构型产品,投资风险很大。像KODA这种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合同条款都非常复杂,且多具有很强的高杠杆性,在收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随之放大∩以说,这种理财产品极具杀伤力。”肖金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如果说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业绩乏善可陈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随后经济逐渐复苏的过程中,仍有产品出现严重亏损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普益财富统计显示,2011年前4个月,就有多款外资理财产品表现平平,其中花旗银行的“百达基金———精选品牌(欧元)”同期跌幅更是达到20%。

  洪晃“被理成无产阶级”的微博发出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微博 专栏)也发表微博表示:“经历一次危机冲击之后,外资银行要在理财市场恢复声誉和信任,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单方监管已显滞后

  其实,面对投资者和银行之间不断出现的纠纷,作为监管机构的银监会也在不断调整监管的思路和策略。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开展理财业务,都要接受我国银监会的监管。

  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2005年银监会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针对外资银行也出台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在境内销售理财产品进行规范。

  2009年,在经历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大幅亏损后,银监会重新调整了理财产品的报告程序。即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须向监管部门报告,而原先商业银行只需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管层即可。这一规定,提高了理财产品的审批权限,也使得银行在产品设计上更为谨慎。

  此后,银监会还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进行限制。要求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银监会寄希望通过此举来控制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减少零、负收益,让银行理财产品成为更稳健的投资渠道。

  中国银监会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银监局每年都安排有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来确认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合规、内控体系是否完善。对于不合规的商业银行,银监会也会采取诸如暂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责令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惩罚性措施。”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补充说,投资者如果同银行就理财产品出现纠纷时,除了司法途径外,还可以向当地银监局投诉,银监局都有专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对于投资者的投诉,银监局会敦促银行进行调查妥善解决客户的投诉。如果银行未尽到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义务、未对投资者进行评估,银监会将根据相关法规对银行进行处罚。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和理财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也应与时俱进,应从单一地由银监会监管逐渐过渡为功能性监管,即如果产品涉及到证券、保险市场领域,相应的监管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监管责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秘书长李宪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签约地成法律适用关键点

  据了解,洪晃本人并非德银中国的客户,她在中国境内没有开户记录,应该是在海外开的户。在法律适用方面将视情况而定。

  肖金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如果是同外资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签订理财合同,则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明晰的。如果是同境外银行签订理财合同,则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0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达到了约50万人的规模,比2009年增22%;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

  中国新富人群的扩大和财富的快速积累,让一些境外银行垂涎不已,一些银行的理财顾问绕道内地游说投资者将财富交予其打理。肖金泉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签约地便成为投资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点。

  “境外金融机构到内地签订理财合约,是违法行为,但即使如此,由于该银行不是在国内注册,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投资者需自担风险。而在证据搜集上,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加之境外的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投资者其实很难主张权利。”肖金泉说。

  肖金泉指出,如果投资者在理财顾问的游说下去境外签约,由于签约地不属于我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则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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