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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套房产引发纠纷 出家人为何与前妻争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8日 09:50  《理财周刊》

  富商丈夫遁入空门,却由于当初离婚时还有一套房子的产权未能办下,因此给夫妻财产分割留了条尾巴,殊不知这条不起眼的“尾巴”却为12年后的官司埋下了种子……

  有一句网络流行语叫“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套用在已经剃发出家的台湾富商黎佳(化名)的身上,则变成了“哥离的不是婚,是世俗”,“哥争的不是钱,是信仰”。

  丈夫出家夫妻平静分手

  黎佳与金娟(化名)自小在台湾青梅竹马共同长大,结婚后两人一起打拼事业。随着三个可爱的女儿陆续出生,为了让孩子能获得更好的教育,全家移民加拿大。

  然而二十多年来,又是投资实业,又是投资房产,黎佳手上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40岁时,黎佳仅在中国大陆和加拿大已拥有18套房产),但心灵的空虚却也越来越大。由于从小笃信佛教,在终于觉悟到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烦恼和痛苦也会与日俱增的时候,便萌生了远离红尘羁绕,遁入佛家空门的念头。

  1998年,43岁的黎佳终于下定决心,与妻子金娟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三个未成年的女儿均由金娟抚育。同时还约定18套房屋的归属,黎佳分得上海3套房产和苏州1套房产,金娟则分得上海6套房产和1套温哥华的房产,余下房产归3个女儿所有。

  最关键的是,其中约定分给黎佳的位于上海杨浦区黄兴路的1套房屋当时尚未取得房产证,购房合同中列明的是金娟名字。因此当其他17套房产都分割完毕后,这套房产的分割便搁置了下来,然而这一搁置,却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第18套房产引发纠纷

  双方离婚后,黎佳便很快将已得的3套房屋出售,前往缅甸出家修行,不再过问世俗事物,同时将卖房所得全部当作善款捐助给庙宇帮助弘扬佛法。

  事实上,金娟和黎佳在结婚期间夫妻关系一直很不错,日子过得丰富多彩,两人的内心却都十分平和,因此离婚时两个人也都显得很平静。黎佳一直觉得前妻是一个明事理、识大体的女子,他从未为婚后财产分配有过担忧。所以黎佳一直认为,只要黄兴路那套房屋的产证办下来了,前妻自然会根据离婚协议与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然而由于种种问题的耽搁,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一直都没能办下来。到了2009年3月,黄兴路房屋的产权证终于办了下来,产证上的名字是金娟。此时,身在缅甸继续修行的黎佳便再次通过代理人找到金娟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据黎佳的代理人介绍,金娟的委托代理人一开始态度良好,表示非常愿意将房屋过户给黎佳。此后,他提出要黎佳提供相关的公证材料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不久,黎佳的委托代理人准备好了所有的资料再联系对方,但出乎意料的是,对方又再度以时机还未成熟或没有时间等借口推脱,借故延后办理过户。

  总之从去年3月起,黎佳与金娟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就房屋过户问题展开了“拉锯战”,直至去年7月2日,黎佳的委托代理人又与金娟的代理律师联系过户,并遭到了对方的正面回绝。黎佳的委托代理人事后了解到,金娟已将黄兴路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房屋挂牌准备出售。为了避免黄兴路的房屋被出售,黎佳无奈之下,只能不念及旧情将自己的前妻告上法院。

  这套房屋从购买的时候起就一直写着“金娟”的名字,所以从合同上看,房子应该属于金娟;然而根据黎佳和金娟的协议约定,黄兴路的房屋应该归黎佳所有,所以黎佳才是房产的真正主人。那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办理产证一波三折

  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原来这套黄兴路房屋的产证之所以迟迟没能办下来,乃是因为当初黎佳夫妇在购房的同时,开发商擅自将房屋用作抵押,这才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

  根据这一情况,当时两人就约定,由金娟去要求开发商办理产证的手续,并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案件。另外,由黎佳来支付法院的诉讼费用和金娟聘用律师的费用以及办理房产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双方在协议中还明确,一旦办出了房产证,则立即将房产证上金娟的名字更改为黎佳。

  2004年10月,由于黄兴路房屋的产证办理始终没有头绪,两人也无法确定是否最终一定能办出产证。为了消除黎佳的担心,明晰两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金娟主动向黎佳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一定会竭尽所能将黄兴路的房屋早日归还前夫。

  谁知2005年,房地产开发商又擅自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刘武,金娟便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武之间所签订的黄兴路商品房的《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判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金娟办理黄兴路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如果不能认定开发商与刘武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则依法判令解除开发商与金娟之间的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归还金娟的购房款。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发商与刘武签订的有关黄兴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已构成了恶意串通,所以支持金娟的要求,并确认开发商与刘武所签订的《出售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该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金娟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金娟赢了官司的同时也获得了产证,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字也在2009年正式确定为“金娟”,然而此时,金娟却反悔了。

  尽管金娟没有给出反悔的理由,但事实上,从1998年到2009年,中国的房价经历了令人乍舌的疯狂上涨,尤其是从出具承诺书的2004年到2009年,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更是翻了好几倍。当时只花了几十万买入的房产如今已涨到了几百万元。想必这应该是金娟反悔的重要理由。

  争回房产将捐赠寺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而于离婚后取得权利凭证的房产达成的分割协议真实有效,应依约履行。然而金娟在取得黄兴路房产的产权后,并没有按照承诺履行其义务,即协助黎佳办理黄兴路房屋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手续,明显不妥。况且,黎佳要求确认黄兴路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由金娟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该予以支持。由于金娟经过法院的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视之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由此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处房屋产权归黎佳所有。

  记者了解到,与之前获得的三套房产出售后所得悉数捐赠寺庙相同,这次在12年后夺回最后一套房产后,黎佳也准备将黄兴路的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房款捐献给寺庙,从而了却他在尘世中的最后一丝羁绊。

  法官点评:离婚财产分割应尽快履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尹力新

  在这起案件中,抛开前夫黎佳出家这一戏剧性背景因素来看,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即黎佳和金娟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离婚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离婚协议,黄兴路房产归属黎佳并无多大异议。只不过在产证未能办理下来的十多年间,该处房产的市值早已今非昔比,或许因此而令金娟最终选择了反悔协议。

  近年来,夫妻诉讼离婚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且由于如今房价的持续上涨,诉讼离婚案件中又以房产归属问题为双方主要矛盾。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伤了感情又伤财”的情况发生,建议夫妻在离婚时能够尽可能心平气和进行有效沟通,顾及过去共同生活的情谊,在分割财产时多为对方的实际情况考虑。而一旦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分割完财产后,最好能在第一时间完成财产交割手续,特别是针对房屋等不动产以过户为权利转移标准的,更应及早办理相关手续,以防夜长梦多,今后出现自己不可预料的情形。如果届时再进行维权诉讼,则劳命又伤财。

  理财金手指: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应

  在这起离奇的财产争夺战中,我们很难说到底哪方错了。俗话说“忠孝难以两全”。在黎佳这里则成了家庭幸福和信仰追求难以两全。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否出家,都有维护自身合法经济权益的权利。因此一旦出现类似黎佳这种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该根据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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